over 9 years ago

社會學家倒比較像「藝術家」一般,它的存在,基本上是時代變遷下因緣際會所帶出來的歷史產物。說多,不多;說少,不少;可有可無的。(224)

昨天是1106,也是我初次親見葉啟政老師的日期,那是2008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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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ver 7 years ago

勇氣之一

工作之故,讀到Aaron Swartz的文章。別人描述他讀書讀到興高采烈會讀出聲:

他本人朗讀的聲音跟他的人格很相像:獃氣、專注、逗趣,還有點趾高氣昂。不對,是十分趾高氣昂:「你都會了幹嘛還浪費時間?會痛才要做。」

時年18的Swartz寫《蘋果橘子經濟學》的評論,生嫩歸生嫩,還是比我見過的大半高三~大一生體面,而且理所當然,表達意見毫無懼色與遲疑。一方面是他的確讀了書,琢磨過,不是臨陣拜google,底氣是有的。另方面則如同來台的外籍生,以及從電影、動畫看來的北美、歐洲課堂(除這兩大區域,我就日本課堂看得多些),再「笨」的論點他們也不會羞於出口。以前我猜想那只是求戲劇效果安排的橋段,後來觀察外籍同學,發現戲劇好像也沒誇張多少。

我自己上課鮮少提問,說穿了就是怕問出蠢問題,被同儕看不起(對,我不擔心老師留下的印象)。那種比高奪尖的競爭意識,隱隱然,卻在求學每個階段作祟。我相信許多台灣學生不發言是怕羞,很多人講過,但似乎沒接著剖析緣何而羞,論者逕自把「不怕問蠢問題」歸因於個人特質,而非討論文化。

一般課堂發言先不論。那份「不知有漢」而直率陳述意見的勇氣,從Swartz更年少,14、15歲時發表的技術提案、介紹「脫學校」(unschool)等主題的文章,就已經具備。文章都發表在網路上。網際網路既有助於掌握議題當下的發展狀況,匿名且因興趣而匯集的讀者也讓人能以低度修辭的坦率來表達意見。這麼一想,就懂Lawrence Lessig提到的那則軼事。法學院迎新,本來就認識Swartz的Lessig把前者介紹給朋友,順帶提到前者的網誌文章,事後Swartz不太高興,「那屬於私領域」,「可是你po在網誌上」,Lessig不解,「對,我po在網誌上,寫給我的網誌的讀者,而不是給史丹佛法學院隨便哪一個學生。」

這種明明面向匿名讀者的私領域,跟康德或鄂蘭區別的公共與私人都不同。在此公共與私人的界線繫於演算法,即被連結的可能性。對Swartz的網誌感興趣,多半是關鍵字引路,讀過幾篇後「追蹤」。具有公共意向的私領域。雖然潛在而言誰都能連進這網誌,實則太多節點爭搶注意力,形成一道無形的篩膜,從認知奠定私領域。由於取決於演算法,這條界線是會變動的,如同這年頭情緒發言都可能會被轉錄成公眾焦點。

就個體修養來說,擺脫自我招致的不成熟有賴決心與勇氣,而我一直關注的是「顯得有勇氣取決於哪些條件」、「如何為勇氣創造公共條件」。就用這個系列來記錄相關的思考過程吧。


Logdown最近頻頻出包,似乎該跳船了。

 
over 7 years ago

除了經濟發展之外,我們的政府及國人到底在乎什麼?大概沒有幾個人不認識澳洲來的無尾熊哈雷和派翠克;在台北木柵動物園工作的朋友告訴我,光是兩隻無尾熊一年的尤佳利樹葉伙食費,就高達新台幣四百萬元(包括空運費用),這相當於五年台灣黑熊研究計畫的經費。在無尾熊熱潮過後,南極來的國王企鵝神威,再度席捲國人的芳心,各大媒體充斥著企鵝抱蛋的系列追蹤報導;後來蛋沒孵成,轉而陷入是「誰的錯」的口舌戰下。誰會是下一登場的媒體寵兒?最近又聽說,動物園在積極爭取全世界族群不超過一千頭的貓熊來台。美國的動物園目前有不到十隻的貓熊,動物園依契約每年要為一對貓熊付近百萬美元租金,作為推展中國大陸貓熊生態研究、教育及保護棲地的保育基金。全世界的奇珍異獸能在台灣輪流展示有其教育價值,然而台灣本土的珍獸呢?(228-9)

這段話寫在兩頭熊貓來台(2008,馬英九第一任)之前,扁政府「以氣候和飼養技術問題拒絕貓熊來台」,「認為貓熊贈送只是徒增大貓熊痛苦及保育成本,把貓熊移至台灣會花很多錢,這些經費應該拿來保育台灣本地動物、或在原居地照顧更多隻貓熊,故反對貓熊來台灣。」事後的發展大家都很清楚。

318佔領立法院運動之後,石虎跟黑熊被找來當台灣的象徵物,一時得寵,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意願了解非Q版黑熊實際上的生活狀況?讀《尋熊記》那些狡猾黑熊三番兩次掠走餌食,大快朵頤,陷阱莫奈牠何的快意,還有研究者徒步追熊,三角定位,發現熊的活動時間跟範圍都非常活躍,那股(我想像中的)英姿,對比台北木柵動物園裡的黑熊,照養的黑熊實在望塵莫及。我們腳下的土地上就有「明星」,不只黑熊石虎,書中提到的食蟹獴、黃喉貂,被工人抓去加菜的黃腹琉璃鳥等,都很有意思。在地人類也有責任顧好與在地動物共同生存的環境,搭好舞台而已。

追著熊與他者相逢

黃美秀做熊,承布農朋友大力協助,尤其書中稱「大哥」的林深淵。布農獵人或許無法把個人知識整理成體系井然的教科書,但一上山就知道,傳自長輩、實際與自然交關的經驗才真正實用。黃美秀在書末的反省,蠻誠懇的:

我習以為常的漢族價值認知系統,以及一個研究學者的主流姿態去衡量、解釋外在環境,多少是有些學者所指的「我族中心主義」;一種對不同族群的刻板印象,以自己的民族為中心去看世界。起初,我謹慎提醒自己,要用平常心去包容各種不同型態的生命展現,但每逢意見相左時,我便可感覺這種不安、心虛的自我中心主義在鑽動著。(239)

觀察者只會觀察到利益/旨趣所繫的事物,除非把自己敞開來,觀察其他觀察者怎麼觀察,或者「虛心」,才有可能讓事物進入感官經驗(儀器用來進行專精且持續的觀察,但人才能選擇人感興趣的事物)。第一次進大分,幾乎都是布農獵人指出有意思的東西,報給黃美秀看;在山上待久了,黃的札記出現蟲魚鳥獸的頻率也多了。畢竟追熊的過程常常都是等待,書裡寫一段,十幾二十天就過去了,面對山,無非面對彼此與自我,夥伴間與面對自我的張力只會高漲。

我沒有登山經驗,是以第七章「研山、研友、研我」是我最能直接共鳴的一章。從事各種事業就是經營生活方式,不能只是「外包」(給下屬、廠商等,各方關心的利益/旨趣不一樣,強求別人順著自己的意思是次之又次之的「攻城」)。要專注當下,卻不能讓「受不了現在」的情緒席捲現在,是修身的一大課題。

自我中心的想法總是「每逢意見相左」最洶湧,我有類似經驗,也同意,前路未明又不知能否帶夥伴一起克服,是最險惡的一道坎。

台灣黑熊保育協會


尋熊記:我與台灣黑熊的故事
黃美秀
出版年 | 2012/6
出版社 | 遠流

 
over 7 years ago

全票票價250元,展出內容大致為:

  • 未刊手稿6頁(人頭氣球後話,還不錯)
  • 原稿大圖輸出若干
  • 上色稿大圖輸出若干
  • 3支採訪影片(介紹工作室那支比較有意思,另一支問創作靈感來源全都是夢簡直北爛 XD)
  • AR視覺效果(需先下載1G多的APP「伊藤潤二AR」,建議在wifi環境下載完再來)
  • 人頭氣球照相合成小舖
  • 雙一和富江的真人高度模型

AR只是利用視差讓特定幾格動起來,要抓好距離否則效果不佳。既然對觀賞距離與時間有一定要求,主辦單位卻沒有規劃動線,似乎也沒有標示建議的AR觀賞位置,導致邊看邊被推撞,或是無法在最理想的位置觀賞。

其次我認為策展方對作品與伊藤潤二風格的說明非常糟糕。這類詮釋當然一部分見仁見智,但説伊藤潤二的畫有「水墨畫的意境」、富江「像是古籍聊齋誌異中媚惑人心的妖」,恐怕是既不懂伊藤潤二也不懂水墨和聊齋。富江完全是個現代經驗下的產物,策展人是有多想跟「中國」文化攀親帶故。

此外〈人頭氣球〉的比例實在太重,但完全沒有看到策展方的相關詮釋,似乎就只是因為本作容易發揮便大肆發揮,滿肚子大便又控制不住括約肌。伊藤潤二的作品在台灣紮根那麼深廣,實在沒道理讓大家受低劣的策展視野苦毒。就不能假設每個人都是懷著對伊藤潤二作品深刻的愛來的嗎?一定要賺飽聞風、路過群眾的錢就對了,是啦,華山多文青,不撈可惜。

AR的部份是有點意思,但沒什麼意外,看久就膩了。似乎有種迷思是要動起來的比不動的恐怖,然而漫畫有它自己的「流」與節奏,有些作品動起來反而滑稽,尤其伊藤潤二很多短篇都踩在恐怖跟幽默的曖昧邊上,其實不太適合動畫化(動起來直接變成喜劇)。

伊藤潤二的《憂國的拉斯普金》(佐藤優的故事)等非恐怖主題的作品中也迭有佳作,這次是「恐怖美學」展而沒放進來,也是可惜。

用相機視野框住這些小人頭成為本次看展的樂趣。



比較這三種距離。

 
almost 8 years ago

1.

意見書界定婚姻的方式,整個是十九世紀來的,甚至用上「超越」(transcendent)一詞形容婚姻之重。按其說法,婚姻之所以神聖,因為一加一大於二,婚姻不只是兩個人的事,「陌生人結成親戚,家庭與社會於焉結締」,所以婚姻神聖。

兩個人分頭造就不了的生活,可透過[婚姻的]動力成就,因為婚姻比單單兩個人更偉大。(Its [that of marriage] dynamic allows two people to find a life that could not be found alone, for a marriage becomes greater than just the two persons.)

宛如涂爾幹降臨。法庭甚至引用《禮記》(p.4),我真正驚呆了。

說快一點,同志婚姻無疑透過法律系統重申婚姻之神聖的儀式,然而婚姻的實況如何,我們心照不宣。護家盟式的擔憂不是沒有道理,沒有道理的是他們的解法。問題在於,如此詮釋法律之後,李茂生所謂「沒有至高道德作為基礎」或「因為暫時性的性慾或其他功利理由而尋求」的婚姻,難道就不值得保障嗎?

李茂生該篇動態的追伸,讀來真讓人「笑中帶淚」。判決寫得跟聖書一樣,竟還口口聲聲說法律要適應世俗化的生活,歎為觀止。真要適應世俗化的生活,至少要像Jacques Donzelot那樣,把婚姻歷史性的性質梳理清楚,而不是動輒「亙古以來」,援引歷史宛如二流教科書。在歷史研究之上,區分當代婚姻中國家的利益和個體的利益,看要涵括什麼、排除什麼,怎麼重新安頓在法律中。意見書列舉了跟婚姻有關的法律面向,諸如租稅優惠、繼承權、財產權、醫院探視、醫護處遇決定權、領養權等,其正當性來源至少可以區分兩類:一是默認優先代理權,二是國家基於養護生產力而設立的優惠,兩類都不需要婚姻的神聖性作後盾。

所謂「婚姻是社會秩序的基石」,說穿了,就是穩定的社會關係才可預期,於是行政、警政、徵稅等國家的安排,借貸、保險等民間交易,得以用一種米養百樣人——前提是他們都結了婚。意見書耗在謳歌婚姻的筆墨其實都只有修辭的功能,安撫世俗化世界裡勢必交鋒的宗教勢力。

2.

法律系統作出判決的理據,只能訴諸過去的判決,意見書從中提出一項判決方法的原則:有沒有充分的理據,能將個案中涉及的類型,排除於結婚的權利?倘若找不到充分的理據,那麼管他是受刑人或是沒付小孩贍養費的父親,抑或本案中的同志,統統都有結婚的權利。

這條方法原則確實重要,因為循這條思路,根本不需要「社會共識」。本意見書不認為婚姻權利是「擴及」(extend)同性伴侶,而是因為同性伴侶體現了婚姻的價值,偏偏又找不到充分的理據能把同志伴侶從婚姻中排除,因此州政府不允許同志伴侶結婚違憲。

論及婚姻的價值,如前段所述,意見書修辭上推崇的價值(愛、忠實、奉獻、犧牲和家庭)跟它實際上著眼的性質(穩定性),實在談不上什麼必然的關連。

細看意見書的核心論證(第三節),可分兩部分。第一部分提出四項理據:

  1. 跟誰結婚屬個人的選擇,這項權利包含在個體自主的概念中(the right to personal choice regarding marriage is inherent in the concept of individual autonomy);

  2. 婚姻關係支持兩個個人的結合,對許諾婚姻的個體而言,其他的結合關係都不比婚姻重要,因此結婚是基本權利(the right to marry is fundamental because it supports a two-person union unlike any other in its importance to the committed individuals);

  3. 婚姻確保了兒童和家庭,因此也是撫養、生育和教育等相關權利所不可或缺(it [marriage] safeguards children and families and thus draws meaning from related rights of childrearing, procreation, and education);

  4. 本庭舉出的案例及我國的傳統都顯示,婚姻乃是我國社會秩序的基石(this Court’s cases and the Nation’s traditions make clear that marriage is a keystone of our social order)。本項實質內容引用托克維爾《民主在美國》。

第二項莫名其妙,第四項自打嘴巴。意見書第二節花了不少篇幅說明法律為什麼可變動,但這第四項恰好凸顯出這次判決的弔詭:法院基於系統外的期待,從系統內找出必須作改變的理由,但法院其實沒辦法從系統內找出「哪些事情該變動、哪些不該」的理由,這也是不同意見書的重要論點。單身人口或多次出入婚姻的人口越來越多,「婚姻是我國社會秩序的基石」這樣的判斷,難道不該變動嗎?

第三項,如前節所述,緊扣著家庭對生產力的貢獻,是國家必須照顧的利益,而且換到台灣來也成立。不過,伴侶能不能一起決定要以什麼方式,跟國家提供的優惠(如所得扣除額)、分配勞動力的機制(如領養)作結合,這是值得進一步考慮的。伴侶越能自主,行政的穿透力也越被抵消,短期而言行政成本會上升,假以時日卻有可能養出更活潑的社會機制,讓社會自行解決問題。

也就是說,國家需要穩定的社會關係,維持社會秩序與生產力,這反而可以是政策博奕的籌碼,不論要不要頂冒婚姻之名,都能藉機為社會單位爭取更多自由度。

第一項則牽涉到第二部分的論證,亦即平等與自由(liberty)的關聯。這部份論證仍舊不需要訴諸婚姻的神聖性。意見書的論證方向是,禁止同性結婚,會對同志造成傷害,侵害了公民的自由,進而造成公民之間不平等。

提及自由與平等的深層關聯,是我相對肯定這份意見書的環節,不過意見書頂多是透過憲法解釋的壓力,讓行政重新考慮資格認定的理由,不再根據宗教或其他莫名其妙的理由掣肘它根本不懂的領域,人民之間才能長出關係來。憲法解釋充其量只能在法律內部,申論自由與平等這兩個概念的關連,距離概念體現為社會事實,還有一段路要走。穩定的關係不僅對行政有利,個體也能受惠,更有勇氣積極行動,為公共領域注入活水,讓其他群體看見。長此以往,平等才會以虛構的樣態浮現。

3.

我無法同意#Lovewins ,因為(如張君玫所說),愛不但常輸,說得更精確一點,不牽掛賺賠輸贏往往才能體現愛。

迄今,不是愛勝過恨,是策略勝過恨。首先,從州最高法庭到巡迴上訴法庭,到最高法院,循序漸進,在最後的關鍵之前,法律系統裡面形同已經投過一輪票,贊成與反對都貢獻了見解(意見書也援引於附錄A)。

其次,每次判決前後都有相應的公關行動,持續維持議題熱度。

第三,提上最高法院的三宗案件都經過審慎評估,光看意見書的敘事都覺得動人,這不說,三案各自包含同志不能結婚衍生的問題,而且不利的處境不僅涵蓋同志伴侶,在個案中更殃及她們照顧的兒童,意見書判決理據的第三點(p.14)正是回應這種情形,後段也直接訴諸個案的急迫性(p.25),即便只是輔助論據。

很可惜,這套策略搬回台灣,未必收效。基於大法官過去的表現,我對釋憲路線存疑。同志婚姻適用全米的消息報導出來,很多人都以#Lovewins下註腳,劉軒說什麼意見書末段體現「嚴謹、理性又兼顧人本的思維」,獲得超過4500個讚,近800次分享。一時的集體歡騰不能作準,當晚八仙粉爆又「天佑台灣」則讓人又氣又難過,所幸後續還是聽得見追究個人責任與檢討公共安全的聲音。台灣社會的情感,流通得特別快、特別強,只盼面對複雜現象的遠見,能在情感席捲後積澱下來。意見書對自由與平等的闡述,遙遙回應本地社會妒恨與「不平」的情感,撇開同志婚姻或愛勝出與否,建立制度,從而樹立信任,很可能是緩和情感沖刷的辦法之一。

拉開一座太平洋的距離,這份意見書本身修辭跟論證的分離,反映同婚運動這些年經歷的多重折衝,確實也值得本地有心人參考。意見書的修辭安撫了教會自由派,對他們來說,同志婚姻合法委實再次肯定婚姻的神聖性。意見書的第四段幾乎都在申論,為什麼不將此事交付「社會共識」,為政治運作拉了臺階下。反過來說,或從不同意見書的角度來說,最高法院無疑當了政治運作的擋箭牌。最高法院以「傷害的緊急性」論證此時此刻作出判決的理由,但不同意見書直指:

同性婚姻的支持者——經由民主程序——說服公民同儕採納他們的見解,成績已頗為可觀,今天,卻被五名律師蓋棺論定。這五名律師終結掉 [民主的] 辯論,將他們自己對婚姻的見解,標舉成憲法固有的內涵。

意見書主張同志婚姻是法律問題,亦即「憲法是否保障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」,不能付諸多數決,這沒錯,只是最高法院確實也付出「將他們自己對婚姻的見解,標舉成憲法固有的內涵」的代價。同運團體的策略就高明在「擠兌」,也就是從法律、公關、政治等多方面,將政府能選擇的行動,越壓越窄,最後由最高法院以憲法解釋的形式扛下來。

對此,我深感佩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