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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念密度低,當作分析犧牲的範例是不錯的,不過即便是重建事實、整理二手文獻,也稱不上完備。

除兒童和「因為種種原因而無法得知核電相關資訊」者之外,人人對核電與福島的災變,皆負有輕重、性質均不同的責任。以此為標準,台灣對核持各種立場的人,做的都還嫌太少。

蘭嶼、貢寮等地的處境,跟日本的福島、沖繩,如出一轍。我認為對這些已經在國家經濟發展歷程中被拋棄、傷害的地區,應該以「停止傷害」與補償為第一優先,而不是計較蘭嶼居民一邊吹冷氣,一邊數補助款。

犧牲的體系

作為日本國家犧牲體系的核電,就如同二戰前後,以靖國為基底的「犧牲體系」。(36)

「在犧牲的體系中,某(些)人的利益是從犧牲他者(們)的生活(生命、健康、日常、財產、尊嚴、希望等)之中產生並維持下去的。沒有被犧牲者的犧牲,要求犧牲的那方不可能產生利益,也不可能維持利益。但這個犧牲通常不是被隱蔽起來,就是作為一個共同體(國家、國民、社會、企業等)的『尊貴之犧牲』而被美化,或正當化。」(36)

對於犧牲,總是要問

  • 誰成為犧牲?犧牲了什麼?
  • 是誰決定犧牲?主張犧牲邏輯的人,有沒有把自己放在犧牲之中?
  • 沒有犧牲的社會有可能嗎?

福島事件的犧牲分析

第一重犧牲:嚴重事故

福島縣民直接受到的損失。

  • 暴露在輻射中:政府發布避難指示的標準浮動,避難被當成一種「自我責任」。(39-40)
  • 重創當地產業:農、畜產物風評受損、觀光業亦然。(40-42)
  • 歧視:「輻射會傳染」。(42-43)福島縣及縣民變成日本要切割的一部分。(44-45) 用片假名表記在日本文化中是「事件化」的方式。

根據核電建地審查的方針,

明顯可以看出「重大事故之場合」是已被預期,也被「假想」的。正因為「假想」了會發生這種事故,核電廠才必須從「人口密集地帶」被「相隔」開,而且得蓋在「低人口地帶」、「非居住區域」。

核電廠就是以此邏輯,建立在人口稠密的「中央」VS人口稀疏的「周邊」這種構造性歧視上。而隱瞞了這種構造性歧視的,就是所謂的「安全神話」。地方自治團體之所以會為了電源三法補助金、固定資產稅收入、增加工作機會等經濟利益而招攬核電廠進駐,也是因為先以這個「安全神話」為一切的前提。信任電力公司或政府宣傳的「安全」,接著才對經濟利益抱有期望。(51)
關於「安全神話」的分析,高橋哲哉顯得一廂情願。

第二重犧牲:受曝勞工

核電存在的前提是受曝的勞工。

基層受曝勞工並非是電力公司的員工,而是承包商、承包商的承包商所集結起來的派遣勞工,是根本不知詳情而被集結到工地勞動、打零工的勞工。如果沒有這些因為貧窮、在經濟上處於弱勢,所以即便受曝也必須繼續工作的人們的犧牲,平常的核電廠根本就無法運作。(55)

另外,在地人的比例,在福島第一核電廠高達76%。

根據《核電流浪者》的作者崛江邦夫所說,崛江所屬的承包商勞工約60人中,有七成出身於當地的農民或年輕人,其他三成則是從外縣市來打零工的勞工...。其次,根據負責這次事故中作業人員健康檢查的醫師說,約八成的作業人員皆為在地人,而且有相當多數是來自避難所。(58)

第三重犧牲:採掘鈾礦時所伴隨的問題

輸入日本的鈾礦原產國澳洲、加拿大、奈米比亞、尼日等地,皆有礦工受曝、周邊居民受輻射污染的災情。 「原住民族遭受到的傷害最大。」 (59)

第四重犧牲:核廢料

根據日本特殊法人核燃料回收開發機構的報告書,列舉地層處置的「適當地」,88處區域,有四分之一以上集中在東北及福島事件的災區。(61)換句話說,往偏遠、人口少、開發少、商業利益低的地方丟就對了。

日美安保體制及軍事的核用途

安保體制允許美軍在沖繩設基地、核潛艇停靠沖繩港,這也是輻射風險。(67)

核電事故的責任

在核電體系中, 要求犧牲的人 是誰?高橋哲哉也引用Karl Jaspers的《責罪論》(Die Schuldfrage):

  • 刑事上的犯罪:最終審級為法院。
  • 政治上的犯罪:最終審級為戰勝國。
  • 道德上的犯罪:個人之良心。
  • 形而上的犯罪:神。(76-78)

推行核電政策的「核能村」參與者,一面散布「絕對安全神話」(日本的核電無論遇到何種自然災害都是安全的),另方面輕視安全性,以經濟利益為優先。無責任的態度(cf. 丸山真男)是引發人禍的主因。(78-79)

  • 對核電政策負有責任的政府部門,包括內閣總理和擔任內閣的大臣、通產省、現在的經濟產業省歷任官員
  • 將核電導入國家與地方鄉鎮藉此囤積利益的政治人物、地方首長、官僚。
  • 核能委員會、核能安全委員會、核能安全.安保院的歷任官員

中曾根康弘、正力松太郎等核電導入期的政府官僚一旦鋪好了道路,「霞之關」也就是通產省、現在的經產省、資源能源廳的官僚,就利用核能委員會的權力,實際上操縱推行核電的政策。(80)

[…]事務次官一兩年就交替一次的體系,看來非常難以追究個人責任,而這件事也使得整個體系成為「無責任體系」而綿延不絕。(81)

  • 國策執行部隊東京電力、接受建設與維修核電設施訂單,獲取龐大利益的核電相關企業。(79)
  • 為核電安全神話背書的學者專家
  • 對國民散布安全神話賺取龐大廣告費的大眾媒體
  • 散布神話的文化人和演藝人員
  • 司法本身:基於對安全性存疑而要求停止運轉原子爐的訴訟案件,在歷史上的三十五件中,原告勝訴的僅有兩件,而且這兩見到了上級審還是被駁回。至今的判決總一面倒向維護國家行政利益...。(79)
  • 市民的責任:受人口稀疏地區的核電廠恩惠,享受電力的都市人。(89)可收集資訊但輕視、疏忽核電風險,沒有充分思考核電附帶的犧牲,或不關心犧牲。(90)至於在地居民雖然是受害者,但高橋哲哉的意思似乎是福島縣和縣民或多或少都得到核電利益,因此也是有責任的。(92-93)
  • 政治責任:高橋哲哉引用丸山真男和Jaspers的論點:「提出反對的人們,也還是有未能改變國策的政治責任」,引用Jaspers所謂「如果沒有因此[看穿災厄、提出警告]衍生出行動,而且若行動沒有奏效,那麼它就不能產生政治效用」,認為即使持續反對,行動沒有生效的話,還是無法免於政治責任。不過,高橋的話也說得模稜兩可,最後龜縮到「這些人[兒童或因種種理由沒有機會知道核電風險的人]在經歷了這次的大事故後,也將會有思考今後是否應該繼續維持核電這個體系的責任。」(93-95)

天罰或天恩?將犧牲神聖化的機制(95-140)

將犧牲視為天罰或天恩,或是「在日本之名下團結吧」、「大日本者神國也」等法西斯或國家主義的契機,都具有以下特質:

  • 武斷:為什麼這次地震是天罰或天恩,其他災難不是?
  • 神聖化,造就獻牲:為什麼既可以是天罰,又可以是天恩?為什麼一定要團結?關切災民而救災或賑災,就等於支持政府、國家或「日本」?如此神聖化除了模糊事件責任外,也將災民神聖化,使其成為代罪羔羊,進而(視發言者立場)操作。譬如藉311事件提倡「國家贊翼體制」的佐藤優,先喊出「為了從這個危機中脫離,將會產生不得不將自己的生命獻給日本國家及日本同胞的人」(53),繼而站在此種神聖性的代理人的位置發言。

沖繩

沖繩面積只佔日本0.6%,人口比例1%,負擔全國74%的美軍基地。(162)美軍實質上具有治外法權。

無意識的殖民主義

日本(大和)人只要沉默,就能維持身為殖民者的既得權力與利益。(166)

沖繩與福島

  • 構造性的歧視:歧視關係被歧視者有意識或無意識地維持。(179-180)
  • 將經濟利益作為接受風險或負擔(亦即犧牲)的補償。中央政府提供經濟利益(沖繩振興特別措置法和電源三法),換取設置美軍基地和核電廠。(180)

的確,獲得經濟補助有利於沖繩與核電在地自治團體的財政,基地與核電事實上也成為在相關企業工作的人們的收入來源。但是,各種調查數據也顯示, 在財政收入上越仰賴基地或核電的自治團體及地區,經濟上就越無法獨立。長期來看,這種情況反而會危害地方經濟及地方自治 。(181,emphasis added)

然而,事實上沖繩自琉球處分以來,就處於殖民關係中,並被邊緣化,無法從事經濟發展,而福島也是在戰後日本經濟成長中較為落後而導致人口流出的地區。(185)

  • 為了隱藏構造性歧視、隱蔽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殖民主義,而發展了「神話」。(185)沖繩:制衡力論,美軍基地之於日本,是對抗鄰國的制衡力。福島:安全神話。另一個對兩案都作用的神話是民主主義,也就是用投票決定核電廠跟美軍基地要擺哪裡。(186-189)

真可能有無犧牲的社會嗎?

雖然說「無論做什麼事都會產生犧牲」,這也許是一種現實的情況,要思考怎樣才能造就「無犧牲的社會」也的確是件相當困難的事。但是以「無犧牲的社會」為目標卻非常重要,因為如果不這樣做,而只是一味陷入「反正做什麼事都會產生犧牲」,那麼就不會產生真正具有建設性的批判。(232)

正如同德希達所謂的「無條件的寬恕」、對他者「無條件的款待」、「超越法權力的正義」等等,這些理念雖然都是「不可能的經驗」,但正因為有這些理念存在,在現實上我們才得以去批判法權力..。(233)

此即柄谷行人所詮釋的康德的「統整的理念」。

MISC

  • 高橋哲哉跟柄谷行人都批判Arendt。前者指出Arendt的理論有人種主義的色彩(206),後者則批判「公共」跟「公共的共識」只是抱持共通感覺之人之間的共識。

如果要更深入思考在鄂蘭所謂的「公共性」、「公共空間」中被排除或被抹除的他者,德希達的理論還是很重要的。但是話又說回來,如果要將德希達的解構理論所探討的人種分離政策、人種主義、死刑等問題搬上實戰場面,還是需要 實際決斷的公共性判斷力 。所以哲學思維與實際行動、實踐的關係是這樣的:在實際行動中,哲學的思維總是行動的前提,但是就算在哲學思維上不能獲得答案的事物,到了實踐場上,還是必須要作出判斷並提出答案。只是這個答案並不會是最終的答案,因此總需要解構性地重新審視。(206,emphasis added)

  • 靖國體系跟犧牲體系都是犧牲體系,但層次不同。
  • 「犧牲的邏輯」用在例如「某宗教之中,有犧牲的邏輯」,或者「某哲學家的理論中有犧牲的邏輯」。(215)從語言角度觀之,就成了犧牲的修辭學。(216)

犧牲的體系:福島.沖繩
高橋哲哉
trans: 李依真
叢書主編:林芳瑜
出版:聯經
總經銷:聯合發行
2014[2012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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